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未來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由具備勞動法專業經驗者擔任法官,保障訴訟勞工權益。
司法院傍晚召開記者會,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勞動事件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 5 章,合計 53 條條文,七大重點包含專業的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及特殊調解程序、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因此,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也要將與勞動事件相關的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其會員或會員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以及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侵權行為等爭議,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 1 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 2 人共同組成,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的成效。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關於有效的權利保全,舉例來說,勞工認為遭到不法解僱,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讓勞工復職繼續領薪水。
李國增說,勞動法庭法官會去審酌,初步認為勞工勝訴高,且公司並無困難情況,就可裁准,命令公司須讓勞工復職;後續這個官司,如果是公司勝訴定讞(解僱合法),依據勞工有提供勞務,公司有發放薪資的考量,公司是不能向勞工請求返還工資的。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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