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採記名投票不違憲,聲請釋憲的雲林縣議會今天表示,遵照修法執行。
西元 2016 年 5 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採記名投票;雲林縣議會認為相關規定有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等疑義,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認為修法沒違憲。
雲林縣議會秘書長張耀文受訪表示,記名投票規定抵觸憲法,去年聲請釋憲,希望尊重議員互選的民主機制以促進和諧,但立法院既已修法,就遵照執行。
不過,當初提議聲請釋憲的中國國民黨籍雲林縣議員李明哲表示,公民選舉採取無記名秘密投票,這是憲法精神及賦予的權利,議員是公民代表,卻要記名投票,不符憲法精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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