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台東與蘭嶼間的客船「綠島之星」4 年前蘭嶼滯留客強行登船,船長決定開船超載返台東,遭罰 15 萬元而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開罰有理,判船家敗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因受到大陸高壓和颱風外圍環流影響,蘭嶼對外交通中斷 4 天後,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交通客船「綠島之星」開航,滯留在蘭嶼遊客和當地民眾約 500 多人,看到「綠島之星」靠近開元港,蜂擁而上,期間滯留旅客和船長發生衝突,仍強行登船,「綠島之星」超載 53 人,在 6、7 級浪顛簸下返台東富岡港。
交通部航港局認定,原本核定「綠島之星」搭載乘客定額為 253 人,「綠島之星」當天搭載乘客為 306 人,已超載 53 人,因此對「綠島之星」所屬的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依違反船舶法開罰新台幣 15 萬元罰鍰。
龍鴻航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原審審理二勝一敗後,提起上訴,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龍鴻航業上訴主張,船長依緊急避難行為才會超載開船,依行政罰法第 13 條規定,應不予處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船長仍可以自由意志決定是否開航,如船長消極地採取關閉全船電力、或全體船員下船拒絕開航以迫使民眾下船、或向警方報案尋求協助,最終民眾將因無法達成交通目的而自行下船,就無超載情形發生。
北高行指出,船長依法負有管理船上人員的職責,因此,有關乘客登船情形的管控,也是船長的職責,倘如船長心態消極,任憑民眾鼓譟即不予處置而開航,則有將合法登船民眾的安全棄於不顧。
北高行認定,船長於解纜開航「前」,已知船上人數超載,卻仍「決定」開船,交通部航港局開罰有理,判龍鴻航業敗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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