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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奧辛污染案 判中石化賠1.8億元確定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 400 餘名居民新台幣 1.8 億餘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原判決命中石化賠償 600 萬元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天宣判,罕見運用電腦簡報說明判決理由;受害居民律師團聽判後表示,對最高法院判決中石化賠償確定予以肯定,但對經濟部免負國賠責任感到遺憾。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廠區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前身是國營事業台灣鹼業公司安順廠,由經濟部持有大部分股權。

台鹼安順廠早年利用水銀電解法電解食鹽水製造鹼氯,使周遭鄰里遭汞污染,居民捕食魚蝦,戴奧辛囤積體內,數值居高不下。

受害的顯宮里、鹿耳里及四草里等超過數百名居民,2008 年對經濟部、中石化及台南市政府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國賠訴訟。

中石化主張,合併台鹼公司前,安順廠已停產,經濟部命中石化合併台鹼,是為了規避自身監督疏失之責;經濟部則主張,所屬公務員與居民受損害間無因果關係,免負國家賠償責任。

一審判經濟部或中石化須賠償 1.6 億餘元,二審判賠 1.9 億餘元,但經濟部免賠。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依民事訴訟法,減輕原告就本件公害糾紛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並認定居民血液中殘留高濃度戴奧辛的損害,與中石化未依法妥善處理事業廢棄物等不法行為間有相當合理程度的蓋然性,並無可議。

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告血液含有高濃度戴奧辛,甚至罹患癌症、糖尿病,身體權已受侵害;未罹病者因體內含超出人體合理容忍度的戴奧辛,罹病風險大於常人,心理亦感恐慌,健康權也受侵害。

最高法院還指出,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生存權應受保障,居住者的住宅週邊環境應具備無危害生命安全、健康等免於恐懼的條件,中石化不法侵害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應為金錢賠償。

最高法院另指出,經濟部所屬公務員對本件污染事件的發生、擴大,尚無法定作為義務,二審認為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並無違誤。

二審就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部分,判決中石化賠償每人 7 萬元,另就健康侵害部分依戴奧辛濃度、是否罹病等酌加賠償,總計應賠償 400 多名居民 1.8 億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中石化此部分上訴而告確定。

另方面,有 40 多人二審獲判賠償醫藥費等共 600 多萬元,最高法院認為此部分判決理由矛盾,發回更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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