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將休漁獎勵政策賦予法源依據,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休漁、禁漁獎勵金,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最多一年可獲得新台幣 20 萬元的獎勵金。
立法院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條文明定,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獎勵漁民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業法所定每年 2 個月以上的禁漁期,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金。
條文也明定,自願性休漁及禁漁期間的獎勵,其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獎勵金額、核給方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全案三讀後,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對於休漁獎勵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 90 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 120 日以上漁船、舢舨及漁筏,提高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單一漁船、舢舨及漁筏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 2 萬元,另漁船並依其噸數計算,每噸加發 1500 元,單一漁船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以 20 萬元為上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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