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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論》孩童沒有身故死亡理賠的緣由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每每在發生有兒童死亡的重大災害或意外後,一定會有媒體報導兒童身故不理賠的新聞,在大眾同情受害者後,再狠批這樣的規定違背人道。其實,若重新開放兒童身故理賠,才是違背保險原意,且製造道德風險的作法。

2016 年的台南震災導致多名兒童不幸罹難,聯合報當時就報導死亡兒童無法獲得保險理賠,引發多位立委提案修法,試圖恢復天災的死亡給付,部分版本還擴大納入重大意外、傳染病;其中有部分版本溯及至台南震災,甚至有溯至復興航空澎湖空難的。

在輿論報導下,朝野立委將此案列為最優先法案。

不過在了解保險相關法令的立委例如柯建銘等人勸阻說明下,身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才表明反對態度,避免了一場修法災難。

在今年 10 月 21 日的普悠瑪出軌翻覆意外後,再有媒體繼續報導此一議題,毫不負責任地消費受難者家屬。

其實,限制兒童身故理賠的「保險法第 107 條」曾於 1998 年廢除,未對兒童死亡給付做任何限制;但在 2001 年為加入 WTO 而修正「金融六法」時恢復,將兒童死亡給付限定在喪葬費,但給付上限高達 200 萬元。後因某父為詐領保費而將女兒推落桃園大圳,才再於 2010 年修法,全面禁絕,連喪葬給付都沒有。

何以限制對於兒童的保險身故理賠?保險制度之原意,就是經濟收入的風險轉移;在負養家之責的成人身故後,填補其經濟上的損害。而「勞動基準法」明文禁止 15 歲以下的童工,意即 15 歲以下的兒童絕對沒有賺錢養家的能力或責任,兒童死亡並不會讓家庭造成什麼需要填補的經濟損害,死亡險當然不適用於兒童。

確實,對於部分家庭來說,喪葬費用也是額外的開銷。英國對於 10 歲以下的兒童,在 1992 年訂出 800 英鎊的死亡理賠上限;因為他們認為兒童對家庭經濟沒有貢獻,不能投保死亡險。

德國對於兒童死亡險的保額上限則是 8000 歐元,只要兒童死亡險的保額超過 8000 歐元,父母就必須向家事法院說明,為什麼喪葬費必須超過 8000 歐元?

如果台灣社會要濫情到修法開放兒童身故理賠,是否也要修正「勞基法」,降低童工的年齡下限?

金管會也在 2016 年 6 月提出修法版本。允許兒童在身故後,可領取喪葬費用之給付。並根據國人喪葬費用平均為 32 萬至 35 萬元,加上學生團體保險已有 100 萬元之保障,明訂喪葬費用不得超過 30 萬元。

部分媒體為了想創造影響力,或純粹想製造社會不滿,每每在兒童身故的災難或意外後,利用兒童保險賠傷不賠死的制度,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灑鹽,消費社會的同情心。

或許,保險業者為了能推銷更多的保險商品,也樂見能開放兒童身故理賠。

台灣社會的理盲、濫情、淺碟,讓類似的爭論可以一再被挑動。兒童身故不理賠,其來有自。但這樣的議題卻能在台灣引發討論,顯示台灣距離依法理論法理的文明社會還有很遙遠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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