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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假訊息分批修法 政院:下一波不涉國安法

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打擊假訊息,行政院今天通過 7 項修法草案。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未來將持續盤點現有法律,並補正缺漏;國安法因具高度機敏性,需要更多溝通,不會列入下一波修法範圍。

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假訊息的定義是「惡」、「假」、「害」;針對假訊息防制,修法目的主要是構成要件明確化、責任合理化。

他說,政府不會訂立專法,而是持續透過盤點現有法律,並補正缺漏。後續修法範圍包括刑法、中央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陸海空軍刑法。

媒體詢問,未來因應假訊息的修法是否將包括國家安全法修法,羅秉成表示,下一波修法範圍沒有包括國安法。國安法具有高度機敏性,須尊重各方意見處理,仍需進一步討論。

為防止假訊息造成的危害,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修正草案、「糧食管理法」第 15 條之 1、第 18 條之 3 修正草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6 條、第 35 條修正草案、「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之 1 修正草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1 條之 1 修正草案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7 項法案。

行政院表示,上述修正草案屬新增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違法類型的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糧食管理法」第15條之1、第 18 條之 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35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之 1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1 條之 1 等。

「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屬修正現行有關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罪的相關罰則,提高至最高可罰新台幣 100 萬元。「廣播電視法」的修正則包括增訂廣電業者自律規範機制、事實查證規定與相關罰則,包括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若違反原則,應由事業建置的自律規範機制製作調查報告,送主管機關審議,罰則部分最重開罰 100 萬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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