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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犯強盜強制性交不得任兒少機構負責人

圖片來源:立法院網站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部分條文,為保障兒童和少年,增列曾犯強盜罪強制性交及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等結合犯,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為周妥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部分條文。

有鑒於現行法條針對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的限制未明確,僅以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作為限制,無法涵蓋刑法第 332 條、第 348 條,犯強盜罪強制性交,以及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等結合犯。

修正後條文明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將犯強盜罪強制性交以及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等結合犯納入限制條件。

修正條文也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完善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

現行法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障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但由於兒少缺乏自身保護能力,修正條文明定,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但條文也明定回復機制,若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的原因消失後,仍得依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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