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少法規定,政府機關、鐵公路航空及營業場所停車場應設置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停車位。交通部今天說,明天是最後期限,16 日起限期未改善,將開罰新台幣 1 萬元至 5 萬元。
交通部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在 104 年就規定政府機關、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要設置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明天是最後期限。
交通部說,16 日起仍未設置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
根據交通部統計,全國應設置 2014 處、7114 格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停車位,目前已設置 1980 處、8528 格,已設置完成的停車場數比率為 98%,已完成設置的停車格比率為 120%。
從各縣市停車場設置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停車位情形來看,多數縣市達標或超標,台中市設置比率最高,達 234%,只有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屏東縣還有部分停車場未完成設置。
此外,交通部說,使用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停車位的駕駛人,要在車上明顯處放置停車證明,今年已發放230 多萬張,明年起新的孕婦及育兒手冊就已附有停車證明,若無相關證明而停車,可依停車場法處 600 至 1200 元罰鍰,但目前仍是宣導期,明年 6 月 29 日起才會開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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