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巫姓司機執勤時撞上楊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遭楊男的公司請求國家賠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環保局應賠償新台幣 40 萬元的車輛價值減損。
士院判決書指出,隸屬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的巫姓司機,今年 1 月 9 日駕駛大貨車執行載運廢棄物勤務,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與翠峰街口時,不慎撞上前方由楊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使賓士車受損。
由於楊男駕駛的車輛是公司提供的洽公代步工具,因此由公司向環保局請求國家賠償,要求賠償車輛價值減損40 萬元,以及車輛修復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害 21 萬餘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巫姓司機執行職務時,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環保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採信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鑑定意見,認為賓士車輛修復後的正常行情車價從原本的 205 萬元減為 165萬元,折價約 40 萬元,因此判決環保局應國家賠償 40 萬元。
至於車主另請求環保局賠償車輛修復期間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害 21 萬餘元,法官查出,維修廠有提供車主代步車,車主並不需要另外租車或支付交通費用,此部分請求不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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