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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當大總統摃上小檢察官

圖片來源:中央社

歷時半年餘,這星期總算把馬英九前總統和侯寬仁檢察官之間的恩怨情仇、是非對錯,做了徹底的釐清。有這麽困難嗎?是的。一方面因為整個故事始於 2006 年 8 月,終於 2010 年 10 月,過程中雙方對決、高潮迭起;另一方面,因為場景是發生在馬皇的「宮庭」,許多細節証據費力取得後,還得拼湊成圖,簡直就是歷史「大河劇」的現代版。

整件事的緣起是法務部「查緝黑金中心」接到檢舉,指馬英九每月初把不需收據報領的「市長特別費」,整筆 17 萬元直接匯入家人銀行帳戶,使其年收入高達 640 餘萬元,有貪污罪嫌疑。侯檢受命偵查並偵訊市府會計人員,於 2007 年 2 月 13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起訴馬英九;湊巧的是,同日馬市長宣布參選 2008 年總統選舉。什麽,不是湊巧哦?難道是警告嗎?

半年後,台北地院刑 16 庭大名鼎鼎的蔡守訓法官判馬無罪,主張特別費來自宋朝「公使錢」制度,因為當初流通貨幣太多,引發通貨膨脹,官員「民不聊生」,所以以此做「私人補貼」,不是「公費」。必須承認,這段考証愧煞自稱「貨幣學家」的尖尾;只是想不通,一千年前宋朝舊制是如何透過「時光隧道」在台灣復活?如果依其沿革,「特別費」屬實質補貼、不必為公用,為何一半要領據?為何不乾脆列為首長薪俸?

蔡大法官接著附和辯護律師陳長文提出的「大水庫原理」,認為「事後捐贈」可以抵銷「事前入袋」,所以不算貪污。果真如此,以後不只貪污,凡偷竊、強盗、背信、侵佔…,任何與財物有關的罪,都可以用事發返還的方式一筆勾銷;一個大水庫,嘉惠千萬人,嘉南大圳也不過如此!

不過除了這些令人稱奇的「實質」理由之外,蔡大法官「大動作」地抨擊公訴檢察官,應是空前絕後的案例:他依據被告一方的指控,怒斥侯檢在製作証人筆錄時,有「斷章取義、記載不實、無証據能力、不具特信性」之弊,以致他「以本院勘驗筆錄」代替起訴的筆錄。從事後來看,這種下了其後所有追殺侯檢的根本理由。

一審判決之後,儘管一批中國國民黨的立委集體向高檢署檢察長公然關說,要侯檢適可而止,但兩週後他依然提起上訴,並對一審判決提出十點反駁,尤其是對他「筆錄不實」的指控。無奈高院對蔡大法官的見解幾乎照單全收,只把筆錄「不符」改為較軟性的「不同」,2007 年底也宣判無罪;侯檢再上訴,2008 年 4 月三審飛快判決無罪定讞,此時馬英九甫當選第 12 任總統一個月。

在二審到三審之間,馬英九已開始反守為攻,委由陳長文提告侯檢筆錄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但地檢署自行勘驗偵詢錄影帶內容,逐一對照筆錄之後,發現僅是「不夠完整」、並無不實,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不久陳長文聲請再議,也遭高檢駁回,陳再聲請「交付審判」,於 2009 年 8 月被北院第 15 庭駁回。至此,同屬北院前後兩個刑事庭,對侯檢的偵訊筆錄做出截然不同的勘驗結論,到底誰對誰錯?只要稍加比較就知道,前庭的蔡大法官只是就表面字句遽下判斷,而後庭卻把爭議部份臚列出六大區塊,字斟句酌、字面與語意一併檢視,最後裁定「指摘無據」、「內容相符」,完全否定馬幫,也打臉蔡守訓庭。如果硬要在雞蛋裡挑骨頭,則裁判書中的確提及侯檢「經常以主觀之認知,要求證人選擇肯認或否認」,這種問訊「方式」未盡妥當,「或應負行政上責任」。這一個尾巴,或許是要讓馬英九保留一點面子,豈料成為他下一波攻擊的切入點。

綜合以上的訴訟攻防,侯檢先揮棒三次落空,被判出局;接著馬英九也揮棒三次落空,雙方打成平手。平心而論,馬英九挾總統之威,佔盡便宜,贏得無罪是「靠勢」;侯檢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贏得無罪才算難得。既然不分勝負,雙方都可就此打住,但遇上馬皇這種「眥睚必報」的人,套句武俠小說的話:「合該有事」,故事進入下半。

2010 年 1 月 25 日,陳長文律師再啟戰端,以一篇「防冤獄,尚方寶劍何時出鞘?」投書《聯合報》,點名侯檢在十多年前偵辦「太極門案」造成冤獄,俟後被監察院指責其「舉証不實、未依科學辦案」等情,要求法務部嚴懲,但迄無結果。「太極門案」雖然引起排山倒海的批評,但侯檢當時也正面迎戰,力陳自己的清白,是非曲直其實並非沒有討論的空間;但重點是馬侯的互控官司落幕不到半年,此時此刻由御用律師翻出同案檢察官的陳年老案,雖說與馬英九的貪污案不是同一個,但要說這與先前結下的樑子無關,只怕沒人相信。

陳長文投書已是啟人疑竇,更可笑的是,馬英九竟然即日就在剪報上批示「請王部長清峰一閱並說明」,像接力賽一樣,大剌剌地傳給下一棒。這張「條子」在 2014 年 10 月被前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公諸於世,馬英九當初或許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結果「凡走過必留痕跡」。

再說王清峰第二天早上收到指示後,不到半小時親填「交辦單」,要求部裡「儘速研處具報」。從這一刻開始,馬幫就走上了以「行政體系」為戰場的不歸路,這是尖尾立案調查的重點;不管怎麽說,在司法體制內的攻防,至少「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一旦進入行政體系,馬上就面臨兩造間的不平等主從關係,假如在上位者不知自我節制,則要求一個公平的結果,難矣哉!

果不其然,自從法務部接到部長指示後,馬上體會出上級「指桑罵槐」的用意,把「太極門案」晾在一旁,自動對焦到侯檢的「筆錄不實案」,而且態度丕變。依據我們取得的公文檔案,王清峰擔任部長後,一開始法務部對是否議處侯檢,多採「尊重權責機關調查認定」的中立態度,也就是由高檢署自行辦理;但馬「下條子」之後的第 6 天,法務部給高檢署的公文口氣相當不善,直指侯檢筆錄「確有嚴重失實之處」,要求「將懲處結果具報」。一週後再度去文指稱:「足徵筆錄確有失實之處」。

一旦擺明是「有罪推定」,則立即要求高檢署召開「考績會」審議如何懲處。該署考績會自三月初到五月初的短短兩個月,先後召開了三次會議,兩次不具名表決都以懸殊票數通過「不予議處」,理由是檢方先後兩次不起訴處分確定,又經北院最後認定並無故意扭曲証人原意,再加上檢審角色不同,實務上偵查筆錄無法全文照錄,所以也沒有行政責任可言。

這個結論當然難令法務部滿意,於是遲不核示;拖到 7 月下旬才以「侯員涉有違失部份毫無論述,似有未盡之處,請再查明」。果真如此嗎?與其說考績會「毫無論述」,不如說考績會毫無對侯檢不利的論述。

也許自知理不直氣不壯,兩週後法務部熊熊祭出一個新招,同時羅列侯檢以往偵辦的太極門案、雲林棄土場案、馬特別費筆錄不實案,指控「侯檢歷年承辦案件有欠嚴謹,…涉有疏失,請一併追究其行政責任,並於文到14日內,將懲處結果報部憑辦。」以擴大打擊面來羅織入罪;這種步數連尖尾都想不到,果然最後奏效。

考績會奉示只好在八月中連開兩次會,決議「太極門案」因已逾懲戒時效免議,其餘兩案各「發命令使之注意」,這是不痛不癢的處分,而且還是官派代表與票選代表在表決平手之後,主席參與投票的後果。能三番兩次挺住來自高層的政治壓力,我不得不向該會表達由衷的敬意。

不過一旦考績會有了懲處,不管多輕微,法務部就有了著力點。該部檢察司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馬上接手修改考績會的「懲度」,最後 Bingo,2010 年 10 月 15 日「檢審會」決議,侯檢「筆錄不實案」改記申誡一次,大家終於可以鬆一口氣了。至於侯檢本人,該年度儘管記了一大功,但無以抵消這個超級申誡,考績又得了馬皇上任之後第二次「乙等」,不僅年終獎金損失慘重,在原職位上苦守 8 年,不得升遷。

最後不免要談談王清峰部長在整件事裡扮演的角色,因為馬英九越過了行政院長吳敦義,直接指定她來處理這個案子。對尖尾的約詢,她做了書面答復,去除大部份無關緊要的說詞,只有三點令人玩味的講法:第一、馬總統「下條子」讓她深覺慚愧,因為「本人未即時察知,還有勞馬前總統剪報提醒」,哇,搶著擔責任,真是感人;但「太極門案」早在她之前的十四年就結案,若非馬前總統「提醒」,任何人即使「即時察知」,恐怕也不會針對此事慌忙重啟行政調查吧。第二、剪報上指名要她「一閱並說明」,她認為意思是要她閱讀後向「投書者」說明,好像馬總統純粹只是重視輿論、反映民意,自己並不在意;這未免太美化馬英九了,難道妳不曾「查知」陳長文沒多久前還是馬總統的司法打手,他還需要妳來「說明」侯檢失職?第三、王部長在 2010 年 3 月中旬離職,她表示「任內不曾議處侯檢」,這倒是事實;但侯檢的噩夢早在她於 1 月 26 日簽發「交辦單」就開始了,一直到她離職後的半年多,所有法務部發給高檢署的行政命令或指示,都是從她開始的「連續犯行」,還想要撇清?

很遺憾,憑著以上的調查結果,無法對當年法務部的官員究責,因為他們無非都是聽命行事的行政官僚;即使是王部長,最多也只能說她欠缺道德勇氣,只聽位高權重者片面之詞,未能明辨是非,維護弱勢部屬的權益。至於馬前總統更不是尖尾的能力所及,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明定,彈劾正副總統只能由立法院提出、經憲法法庭決議才算數。所幸,真相最終浮現,至少還給了冤曲者一個公道。當大總統摃上小檢察官時,或許尖尾不能也不必強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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