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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等於離家 民團籲政府正視新移民權益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Catkin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等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要求修正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漏洞,不要讓非自願離婚的外籍配偶,失去身分被迫離開台灣,呼籲政府正視新移民的實質權益。

今天是國際移民日,移盟、法律扶助基金會、境外生權益小組等多個團體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為新移民的權益發聲。記者會現場也邀請到多位新住民姐妹上演行動劇,凸顯新住民來台結婚後,因為生不出小孩,面臨被迫離婚離開台灣的狀況。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吳富凱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住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因此,當新住民尚未取得身分證時一旦離婚,除非生有未成年子女且符合特定監護情形,否則是會被驅逐出境的。

吳富凱說,一般外籍新住民在台灣 4 年才能取得歸化的身分,中國新住民則要 6 年,這段期間就像是在做移民監;在這段時間中,新住民不可以離婚,若在這段期間受到了不平等的對待,就必須要忍受,否則就會被趕走,這是不合理,希望能透過修法,恢復大家平等的權利。

他也質疑,這樣的規定是將新移民當成婚姻的客體、生孩子的工具嗎,難道新移民一定要有老公或小孩,身分才能被承認,這已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規定。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說,國際移民日是為肯定移民工對社會的貢獻,並保障移民及移工權益的日子,台灣政府雖於國際移民日舉辦許多熱鬧的文化表演活動,但針對攸關移民權益的相關法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卻仍有許多漏洞。

此外,移盟也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提出修法的版本,內容包括取消依親簽證被註記停留時間不得展延的規定、增訂保障外國人在台因故延長居留的權益、強化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反歧視條款,增列被歧視的具體內容;以及為杜絕對於移民的歧視行為,增列受到歧視行為後造不當的具體內容,並由主管機關得依檢舉,或依職權調查處理收集相關事證,並可依法擴大調查。

夏曉鵑說,期待政府在推動新南向政策,要廣納人才的同時,好好的檢視現有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婚姻移民、移工的權益問題,並進行盤點與修改,才能夠符合廣納人才、創造更多元社會的願景,否則都只是空口說白話。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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