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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改制憲法法庭 三年後上路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正副總統彈劾案件設辯護人制度,採必要言詞辯論;本法自公布後三年實施。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從 1993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超過 25 年,規範內容簡要,已經不敷實務運作,因此這次將大審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全面翻修進行制度性變革。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等。

三讀條文規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三讀條文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 / 3 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三讀條文規定,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攸關正副總統彈劾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全體立委 1 / 2 以上提議,全體立委 2 / 3 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但被彈劾人在判決宣誓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三讀條文規定,案件之聲請,得於宣示判決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 2 / 3 以上之決議撤回。

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事涉正副總統去留及國家憲政秩序,審理程序自應慎重。三讀條文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2 / 3 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且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裁判。

因應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的制度性重大變革,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攸關各機關及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救濟的權益,考量新制運作宜有充足準備時間,三讀條文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內施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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