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前縣長李朝卿、建設局前局長曾仁隆,涉嫌辦理採購招標收受廠商回扣,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審理後,近日判李朝卿撤職並停止任用 5 年。
曾仁隆部分則是撤職並停止任用 3 年。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李朝卿、曾仁隆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採購招標,收受廠商回扣,監察院認為貪瀆成風、敗壞官箴,重創政府施政形象,依法提案彈劾。
公懲會審理後認定,曾仁隆於任職南投縣政府時,於 2008 年 3 月期間,因有營造廠商向其表示願意交付回扣款項以爭取工程,因此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的犯意,就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經辦發包的公用工程,以指定特定廠商比價使特定廠商得標,對各工程的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約一成左右的回扣款項,共計新台幣 779 萬 3700 元。
李朝卿部分則是實際參與萬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且為實際負責人,又投資杏懋實業公司的股數達 33.95%,超過法定上限 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業的規定。
此外,李朝卿於 2010 至 2011 年間,多次收取營造公司災修工程回扣,也與下屬共謀收取縣府觀光處、農業處辦理小型公共工程的回扣,以及共謀收取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共有 7 案,總價約 1700 多萬元。
新聞稿也提到,上述收取回扣的案件,雖然部分判刑確定,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但發回意旨僅在於台中高分院原判決有適用法條不當、賄款金額認定有誤及共犯間犯意聯絡的記載不夠明確等情況,發回意旨對於李朝卿參與違法失職行為的基本事實均無影響,不影響公懲會對此部分違失事實的認定。
另外,李朝卿被控藉災修復建等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二審認定他涉犯 111 罪,最高法院 10 月 18 日駁回其中 8 件回扣案的上訴而告定讞,李已入監服刑,其餘 103 案發回更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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