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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廉政署/中央社

法務部廉政署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昨天已送行政院審查,立法重點包括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採內部通報併行機制等。

廉政署表示,自去年 8 月 12 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請法務部儘速研議公、私部門揭弊者保護法制作業後,廉政署參酌社會需求與民情反應,一年多來積極努力,多次召開圓桌小組會議討論,並針對外國立法例進行委託研究,也舉辦多場法制研討會與草案說明座談會,廣泛聆聽各界建議。

廉政署說,今年 11 月 23 日至 12 月 13 日期間,將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全文公告上網徵詢民眾建議,經徵詢期滿,昨天將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新聞稿中提到這次的立法重點,包括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廉政署解釋,因內部人員對弊端能更早察覺且有效提供事證,草案聚焦於政府機關或企業內部人員的揭弊者保護。

例如在去年爆發的永豐金詐貸案中,因揭弊者為企業委任的高階經理人,而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揭弊保護規定,因此草案第 4 條將私部門揭弊者範圍擴大,包含「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保護。

廉政署表示,揭弊目的不僅是事後肅貪,更重要的是事前預防,如內部主管於受理揭弊通報後,能即時修正或檢討,更能有效遏止弊端的擴大或發生,就像台鐵員工對於普悠瑪列車的隱蔽風險,事前曾向內部主管反映,對此勇於警示、揭弊的員工,也應受到法律保障。

因此草案第 6 條將內部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跟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並列為受理揭弊機關,依法揭弊的員工即可受到揭弊保護。

廉政署說,民意代表的立法監督與媒體的公民監督,固然具有預防或減少國家與社會損失的效果,但考量揭弊錯誤的情形,揭弊者一旦向媒體揭弊公開爆料時,對廠商的信譽形象已造成損害,因此對於尚未經實質調查的揭弊內容,應適當規範。

故草案第 7 條將有權調查機關及內部主管列為第一層受理揭弊機關,民意代表、媒體等單位定為第二層受理揭弊機關,以作為第一層機關失靈的補正措施。

廉政署也說,本法聚焦於內部人員的揭弊保護,故對工作權益保障格外注重,具體保護措施包含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因此草案第 8 條將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而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另從去年一起離職員工舉發而查獲的過期肉品案來看,對私企業而言,強迫復職未必符合揭弊者意願,針對這種情形,草案第 11 條訂有「好聚好散條款」的替代方案,在勞雇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依法終止勞務契約,並由雇主額外支付一定期間的待業補償金,讓揭弊者可另覓工作而不致影響生活。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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