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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陳朝龍案判決違法 法官協會: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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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陳朝龍被控買票遭判刑定讞,監察院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將函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官協會今天說,監委以個人意見取代審判,無疑是干預司法審判,應予譴責。

前立委陳朝龍在 2007 年競選連任時涉嫌行賄里長,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處陳男 3 年 2 月徒刑,經最高法院 2016 年駁回上訴定讞。

監察委員高涌誠、趙永清調查陳朝龍案,17 日公告調查結果,認為高院更三審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偏採不利被告的證據,屬有罪推定,有濫用自由心證、違背證據裁判與無罪推定原則等違背法令之處。

法官協會今天發表聲明指出,肯定監察院勇於回應民眾聲請的積極作為,但若以「監察」為名過度擴張權力,稍有不慎將招致「第四審」、「太上法院」之譏,損及訴訟制度、侵害五權分立及平等相維的憲法忠誠義務。

法官協會認為,刑事訴訟有再審、非常上訴等法定救濟制度,實不容監察機關徒憑己意,僅以調閱卷證判斷,率爾以個人意見直接認定法院判決違背法令。

聲明指出,監察委員針對陳朝龍案自行研閱卷證、分析證據,作成對被告有利的結論,顯然是直接指導法院應如何採用證據、認定事實,甚至向社會大眾宣告:「根據該案卷證資料不能認為該名涉嫌賄選之被告有罪」。

法官協會說,如此結論顯然是監委事後依書面資料,以個人意見取代審判機關直接審理後所為的判斷,只要判決結果不符合其判斷,就是違背法律,此舉無疑是赤裸裸、不加矯飾地干預司法審判的行為。

聲明還提到,司法獨立絕不代表完全不受監督,因為法律本身就是最好的監督,法官協會完全尊重憲法託付予監察委員的神聖監察權,也肯定監察機關積極處理人民陳請事項,檢視刑事訴訟程序有無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等瑕疵。

但法官協會認為,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絕無退讓餘地,對監委涉及干預司法審判不當舉措,必須嚴正譴責,鄭重呼籲各界共同維護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還給司法審判不受任何外界壓迫與不當干擾的純淨空間。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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