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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觀光局勒令停業 八仙樂園興訟更審敗訴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imono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觀光條例勒令停業;八仙不服提告,原審廢棄停業處分,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更一審,認定停業處分無誤判八仙敗訴。

這起案件源於八仙樂園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雙方約定八仙樂園將位於「6、7、8」的遊樂區塊出租給瑞博公司,並將水池抽乾,供瑞博公司於 2015 年 6 月 27 日舉辦「彩色派對」。

不過,「彩色派對」活動期間,發生粉塵爆炸燃燒事故,造成遊客死傷達數百人。

觀光局調查後,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因法裁處新台幣 5 萬元罰鍰,並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違規行為是對八仙樂園「未取得使用執照之 6、7、8 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違規地點是在 6、7、8 區域內,不應擴及與本案無涉的其他園區,停業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廢棄停止營業的處分。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年 3 月間認定,原審並未調查八仙樂園整體經營管理及安全控管能力,是否應檢討改進等,就進而論斷廢棄停止營業處分不妥,將案件撤銷發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審酌,八仙樂園將部分範圍,未經核准分割出租給瑞博公司,業者就使用粉塵遇熱可能產生爆炸現象完全欠缺專業認知,任由大量遊客於夏季湧入舉行派對,發生塵爆後,八仙又無足夠、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及急難醫療救護做為因應,致釀成數百名消費者傷亡的重大公安危害。

更一審指出,八仙因停業所受損害,無非財產上損失,與公眾生命、身體安全法益比較,並無比例失衡,因此,處分八仙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並無違誤。因此判八仙敗訴。全案可上訴。

至於八仙被罰 5 萬元部分,北高行審理時已駁回;上訴到最高行則遭駁回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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