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有鑑於桃園敬鵬大火因廠內存有大量毒性化學物品,造成救災困難與人員傷亡,這次修法也特別強化事故預防,針對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明定其相關運作人除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外,也需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的專業應變機關,在事故發生時,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在預防災害部分,修法也建立專業的應變機構認證制度及專業應變人員,平日可協助廠商辦理訓練 。
另外,為擴展化學物質管理能量,修法也增定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的相關授權規定,並成立基金管理,還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
至於罰責部分,這次修法也增定罰金下限,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而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毒性化學物質者,若因而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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