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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擬取消契約審閱權 金管會:民眾更有保障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stevepb

學者投書指出,保險法修法草案取消保險契約審閱權,有損消費者權益。對此金管會表示,這次保險法修正,是在有契約撤銷權規定下,才給予免除審閱期,應更有助消費者權益保障。

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程仁宏今天在媒體上投書指出,保險法修法取消 3 天審閱期,認為可以避免紛爭,是「鴕鳥心態、鋸箭法的修法」。他指出,3 天審閱期在「消費者保護法」中訂定,有其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位階。

他質疑,金管會替業者主張可以拋棄契約審閱期,但如何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強調今後消費者權益受損,國賠案件將層出不窮,金管會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金管會今天發出新聞稿澄清,指出本次預告修正保險法,是將現行保險契約撤銷權法制化,明定個人 2 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得向保險人撤銷保險契約,透過提升契約撤銷權法律位階的方式,確保消費者權益。

至於訂有契約撤銷權條款者,保險人得不依消保法規定提供審閱期,則是因為消費者有契約撤銷權,除已確保其審閱權利外,並可先享有保險保障,避免產生空窗期,應更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表示,契約撤銷權於保險契約已行之多年,但在保險法內並無相關規定,經參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以及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契約撤銷權所適用的險種為個人 2 年期以上之人身保險契約等規定,決定預告修正保險法,讓被保險人於儘速獲得保障的同時,仍能保有合理審視保單條款的期間,於此期間內要保人倘若發現保單條款確有不適合情形,即得無條件撤銷保險契約,並取回全部保費。

金管會指出,相較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的審閱期,保險發修正後,除更能保障消費者權益外,也不致產生保障空窗期。

金管會重申,本次保險法預告修正,是在有契約撤銷權規定下,才免除審閱期,且延長契約撤銷權期間,可使消費者先享有保險保障,不致有空窗期,應更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保障。預告期間如外界有任何意見,也歡迎提出,金管會將再整體綜合考量。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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