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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投資法草案 擬禁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國全國人大今天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其中包含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減損外商企業合法權益或增加義務,也不得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干預或影響外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App),中國 13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今天在北京舉行,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中國司法部長傅政華在草案說明時作上述表示。

傅政華說,為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草案從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權保護、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約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維權機制等 4 個方面作出規定。

他提到,草案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徵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轉出。

草案指出,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這項草案也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法減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草案表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約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草案也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草案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原則規定,明確以「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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