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業者取得籌設許可才能和台電簽購售電合約,卻未拿到彰化縣府同意函。彰縣府建設處今天指出,籌設許可屬中央職權,縣府今年 9 月已發文表同意,不解為何又問縣府意見。
媒體報導,離岸風電廠商須搶在今年最後工作天簽署購售電合約(PPA)。能源局表示,待要件齊備,能源局才會核發籌設許可及再生能源同意備案文件,目前看來業者還差地方政府同意函。
不過代理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長的縣府建設處長劉玉平今天指出,離岸風電業者要拿到能源局發出的籌設許可以及適合的費率等議題,都是屬於中央的職權,事實上,彰化縣政府今年 9 月就已經發文表示同意,但沒想到能源局又發文詢問彰化縣政府的意見。
劉玉平指出,既然要縣府表示意見,縣府認為離岸風電業者對於漁會以及漁民的承諾並不具體,希望業者能再和漁會漁民進行溝通,也對於離岸風電開發商承租海域作為發電基地;另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年可以收到近新台幣 6 億元租金,希望中央能針對回饋地方的部分進行檢討。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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