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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將設發展基金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並將設立文化發展基金。文化部長鄭麗君說,法案雖未設定文化預算下限,但她相信未來文化預算應該還會再成長。

鄭麗君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近幾年文化預算持續成長,2016 年文化部公務預算佔總預算 0.84%,到 2019 年突破 1%,各國文化預算突破 1% 都是重要的里程碑,她有信心未來文化基本法通過後,政府依法支持文化發展,基本法裡要求政府應做的事,都能編列預算來做的話,預算應該還要再成長。

為健全文化治理文化、保障文化預算充裕,文化基本法草案中第 20 條規定「國家以文化預算對人民、團體或法人進行獎勵、補助、委託或其他捐助措施時,得優先考量透過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為之,並應落實臂距原則,尊重文化表現之自主。」以及第 23 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

鄭麗君說,這是以正面文字,希望各級政府寬列文化預算,沒有設定預算比例的下限。

她說,關於文化預算部分,的確全國文化會議中有不同的意見,有提到文化預算是否要以比例保障。但文化相關經費來源除了公務預算以外,也因應未來文化部希望透過中介組織形成文化治理體系,可設立文化發展基金以支持文化發展,例如公共媒體需要獨立基金來源,確保公共性跟自主性,文化發展基金也是可行的方案。

因此,在行政院部會協商討論時,有共識不宜以僵硬的數字來匡列,但以設立文化發展基金來支持政府要強力發展的文化事項,以及支持公共媒體需要的獨立預算來源。

在文化發展基金方面,鄭麗君說,文化基本法第 23 條第二項是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像文化教育、公共媒體發展等,需要長期穩定的預算來支持,而不是仰賴年度計畫型預算,就適合用文化發展基金支持,尤其是公共媒體更需要獨立性、自主性。

她表示,如果文化基本法通過,文化部會據此法來訂文化發展基金的辦法,辦法內會規範預算來源、規模、優先支用事項等,她個人期待能夠仿效部分基金有固定挹注的來源,讓基金有一定的規模,不過還需要跨機關進一步協調。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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