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管中閔兼職寫稿這個事情,與其問「監察院」是否合法,不如問「管中閔」自己這個問題!
無論是中國兼課,還是兼差寫稿(或是台灣大哥大獨董的事情),管中閔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就是「沒揭露」,(法律上是否應該揭露,先不討論,反正他的決定就是不揭露~)
不揭露,有幾個可能:
- 管中閔「不」知道有寫稿這個收入:
不過這個很明顯不可能,你賺誰的錢你自己不知道?不可能吧! - 管中閔知道有寫稿收入,覺得自己合法:
如果他覺得自己合法,他應該沒什麼好顧忌的,揭露也沒什麼,反正一切合法不是嗎? - 管中閔知道有這個收入,覺得自己這個收入可能有問題:
那他可能決定不揭露,一般人碰到這個情況,通常也是會做這樣決定吧?!
其實這個事情是否有問題,媒體報導前、監察院調查前,管中閔自己已經做了判斷了,不是嗎?
PS:
有網友提出銓敘部 75 年 9 月 5 日(75)
臺銓華參字第 46252 號函: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說管中閔這個行為應該不是法律禁止的
我說:那個函我早就看過了,「專欄」是自己一個專欄,比如「k 律師論點」,我寫自己的觀點,不代表「媒體」想法,讀者也不會弄混,管中閔是幫媒體「寫社論」(匿名喔),這個基本上已經是擔任「媒體主筆」的工作了,跟「寫自己的專欄」有一樣嗎?
我認為還是有差別,那個函釋(寫專欄)跟這個案子(社論)並不一樣呢!另外還要考慮次數跟頻率還有時間,
管寫了 5 年多拿 400 萬,這個情況是銓敘部 75 年那個函釋裡講的「不禁止」範圍嗎?有時候「量變」會引發「質變」的。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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