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養豬禁用與否,近日有諸多爭論。
廚餘瀝乾水分後雖然可以當成一般垃圾焚燒,但依舊相對含水率高,不但容易縮短焚化爐的壽命,廚餘的鹽分跟一般垃圾中的塑膠一起燒,容易產生戴奧辛,因此環保署並不推薦以焚化當做廚餘的主要處理方式。
但最近有三件事情同時看,會產生微妙的感覺。
- 一是新科雲林縣長張麗善,上任就率先禁用廚餘養豬,被媒體稱讚是防疫模範生。
- 二是禁用廚餘沒有配套措施,引發民怨四起,雲林要求中央協助。
- 三是選前張麗善表示,不排除「順應民意」啟用林內焚化爐。
一個沒有焚化爐能用的縣市,何以率先禁用廚餘養豬?
為何雲林縣不配合中央防疫策略,卻要中央幫忙善後?
一個想啟用林內焚化爐的縣長,如何創造想啟用焚化爐的民意?
首先,你可能需要製造一大堆無處焚化的廚餘,這些廚餘本來是用來養豬的,禁用以後,必須外運其他縣市焚化,臭味與衛生問題,勢必引起民眾反彈。
在下這個結論之前,我們先來認識一下林內焚化爐弊案。
【一人貪汙,全民買單】
林內焚化爐弊案,簡單來講,就是一人收賄 3000 萬元,卻讓全民付出 36 億元的代價。
張榮味擔任雲林縣長時期,林內焚化爐在 2005 年完工,由達榮公司取得開發經營權,焚化爐選址時就曾遭遇過林內鄉民的強烈抗爭,但雲林縣府當時卻依舊強力護航通過環評。
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焚化爐環評無效,環境說明書中,對林內淨水廠處就位於焚化爐下風處、距離開發基地位置僅1公里,始終講不清楚,在水源地興建性質不相容的廢棄物處理設施,顯然是出於「錯誤事實資訊」。
也就是說,興建焚化爐的基地,下風處就是林內淨水廠,爐灰煙塵飄過去,林內人喝的水就囧了,這種環評怎麼可能會通過呢!所以法院直接打臉。
可是達榮公司已經花錢蓋好了,又被判違法,這筆損失算誰的?當然算國家的!
因此達榮公司申請仲裁,查封縣府土地,2008 年,法院仲裁判決雲林縣政府必須給付達榮 29 億元,本金加利息,雲林縣府累計付出 36 億 7000 萬,直至 2018 年完全清償。堪稱史上最貴違建。
【林內焚化爐弊案牽扯了誰?】
張榮味涉及林內鄉焚化爐貪瀆弊案後,檢方多次傳喚未到案,雲林地檢署於 2004 年 8 月 26 日發布通緝,成為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縣長。
直到 2004 年,其妹張麗善立法委員選舉前一日,才被逮捕落網。
2005.1.17 雲林地方法院偵結此案,對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張榮味遭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三審改判 9 年)
以下相干人等:
環保局長顏嘉賢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張、顏兩人合併須追償 1000 萬元不法所得。
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追償不法所得 1800 萬元。
前林內鄉林中村長柯火墀被求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追償不法所得 80 萬元。
呂昆展擔任白手套遭求刑七年(呂昆展因逃亡中國大陸已遭通緝。)
達榮公司副總經理鄭炳煌、業務處長朱國源、專員黃輝強,及土地仲介業者徐治國、潘淑慧,被檢方建議院方予以緩刑。
【為什麼張麗善想啟用林內焚化爐?】
要啟用林內焚化爐,就要推翻雲林地方法院的判決,證明當初的環評是有效的。
倘若如此,本案再上訴,張榮味可望無罪出獄。
【沒有焚化爐,雲林的垃圾問題如何解決?】
人民是健忘的,經過 10 多年,人民早已忘記張榮味貪汙,讓雲林人付出了 36 億元的代價
目前雲林縣 1 天垃圾生產量約 350 公噸,7 鄉鎮自行掩埋(約 60 公噸),2 鄉鎮台西與麥寮(約 40 公噸)由台塑南亞代為焚化,其餘 11 鄉鎮都外送到他縣市焚化,1 天約外運 230 噸垃圾到外縣市焚化。
倘若加上原本的養豬廚餘,處理垃圾的壓力顯然更大,如何兼顧防疫,又化解林內焚化爐的啟用聲浪?張縣長上任後一聲令下禁用廚餘,新聞媒體、農業網紅一片讚聲,但不到一個月,各種問題陸續浮現,又將問題丟回給中央。禁用廚餘是真的為了防疫嗎,或是有其他特殊的目的呢?無論禁用廚餘養豬與否,雲林廚餘的運輸與處理,都成了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
參考資料:
原文出自 農藝女孩看世界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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