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違法直銷會標榜「高報酬投資機會、虛擬貨幣交易、網路平台服務共享利潤」等口號,公平會今天表示,去年針對涉違法吸金移送檢調案件共計 20 件,民眾應加強警覺、注意防範。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是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行銷方式,但必須提醒,若事業有商品或服務,卻不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目的,則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禁止的變質多層次傳銷,是違法吸金的一種,而且涉及刑事責任,當公平會得知違法事證資料時,會主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經統計,公平會在 2018 年針對疑涉違法吸金移送檢調案件共有 20 件,除了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主要是以「高報酬投資機會、虛擬貨幣交易、網路平台服務共享利潤」等名義,吸引民眾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加入並投入資金,且透過不斷介紹他人參加、繳付費用,做為領取獎金主要來源的吸金型態。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表示,如果傳銷事業靠拉人頭賺錢,而不以賣商品為主,很可能就屬於上述變質多層次傳銷,甚至根本是違法吸金的行為;若發現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上述口號為主要訴求,民眾應加強警覺,注意防範。
公平會今天也公布 2018 年多層次傳銷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去年處分案件計有 43 案,總罰鍰總額為新台幣 1345 萬元,而處分最多的前 3 大違法類型分別為傳銷事業於完成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後,變更營業所、傳銷制度或銷售商品等法定應報備事項,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計 26 件。
第二是傳銷事業或個人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計畫或組織,或自行統籌規劃從事多層次傳銷,而沒有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檢具法定資料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有 13 件。
第三是傳銷事業未依法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的退出退貨,包含未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 30 日內完成退款、額外收取「行政手續費」等非法定得扣除事項、未依法定計算方法辦理退出退貨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條至第 24 條規定共有 8 件。
公平會表示,有些多層次傳銷事業可能一次有多件違法行為,導致違反件數要比處分案件數要多,去年也有 5 案因情節重大,罰鍰金額超過 1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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