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機師 8 日罷工至今第 4 天,疲勞航班成爭議點,航空界在機師疲勞管理上是用飛航時間與飛航執勤時間來規範,華航勞資對工時定義與時數有不同看法,雙方僵持不下。
交通部民航局標準組長林俊良今天說,國際民航組織 ICAO 要求各國依各自地理環境及條件,規範機師飛時、執勤及休息,民航局也參考國際普遍的做法,訂定「飛航作業理規則」,一般稱 AOR。
依據民航局的 AOR,民用航空運輸業一律最低 2 人派遣,飛航時間(Flight Time, FT)是指飛機關艙門後移動開始,到飛機落地停止滑行, 2 人派遣的國內航線飛航時數上限是連續 24 小時內,上限是 8 小時,國際航線 10 小時,超時就要增加人力。
台灣的國內線因最長飛航時間才 1 小時,所以無 3 人派遣需求,國際線連續 24 小時內, 3 人派遣的飛航時間上限依機艙內設備而不同,有睡眠設備者可達 16 小時,無睡眠設備者上限 12 小時; 4 人派遣飛航時間上限,有睡眠設備者為 18 小時,無睡眠設備者是 12 小時。
另一規範是飛航執勤時間(Flight Duty Period, FDP),是指從機師向公司報到做飛前準備開始,到每一趟任務結束,包括在外站地停時間,連續 24 小時內, 2 人派遣的國內航線上限是 10 小時,國際航線 14 小時,超過要加派人力; 3 人派遣的飛航執勤時間上限是 18 小時, 4 人派遣的飛航執勤時間是 24 小時。
民航局還依據國際規範,訂定機師執勤時間 DP(Duty Period),包含飛航執勤時間,其他因公所需的模擬機訓練、待命、參加公司會議、出差,以及每趟飛行後整理、向國內向公司報離或是國外到下榻旅館的路程時間,以連續 30 天計算,上限是 230 小時。
林俊良說,無論是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時間,還是執勤時間,國籍航空公司的派遣全都符合民航局規定,華航及長榮航空更是優於規定。
以華航為例,連續 24 小時內,白天飛航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是夜間 7 小時以上就是 3 人派遣,且 3 人派遣的飛航時間上限是 16 小時,都比民航局規定 10 小時以上 3 人派遣、上限 18 小時更嚴格。
另外,民航局曾經調查過國籍航空機師執勤時間,全都遠低於 30 天 230 小時的規定,華航平均 30 天約 120 至 130 小時。
這次華航機師罷工,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提出的訴求是加派人力以改善疲勞航班,原本以飛航執勤時間為準,後來改採飛航時間 7 小時以上航班,就要派遣 3 人, 12 小時以上派遣 4 人,華航堅持飛航 8 小時以上派遣 3 人,但接受 12 小時以上派遣 4 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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