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股東今天呼籲主管機關,別讓大同董事會一再拋售公司資產;大同回應,所選任的董事及獨立董事合法有效;針對協助散布市場派股東不實聲明稿者,大同將依法追訴。
大同未具名股東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日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示,發函請大同公司應辦理 4 項要求,包括轉投資按季控管公告、子公司尚志處分資產案重新評估討論、發展太陽能事業計畫重新評估審查、應委託非簽證會計師針對大同集團內控制度等進行專案審查報告。
大同股東並認為公司本屆董事選舉仍具爭議, 2018 年 10 月 31 日法院一審判決決議無效,因而質疑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呼籲主管機關不要讓董事會一再拋售公司資產,造成全體股東損失。
大同公司對此發布聲明回應,公司董事經股東會合法選出,有權議決辦理大同子公司出售土地事務。大同對地方法院判決已依法提出上訴,該判決尚無執行力,在最終判決確定前,董事會決議仍屬有效。依經濟部函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所選任的董事及獨立董事合法有效,董事仍應遵守法令及章程繼續執行職務。
大同進一步表示,主管機關要求大同董事會就出售土地案重新討論並決議,不涉及董事會原決議有何違法,市場派股東所述與事實不合,且違背法律。大同董事會已就出售土地及太陽能投資等各項決策進行討論及決議,主管機關基於強化內控,請大同董事會再審酌,於法並無不合。
大同表示,市場派股東散布不具名的聲明稿為不負責任,內容對事實與法律均有嚴重誤解。大同為維護公司信譽,先前已對散播不實消息者提出自訴,針對此次協助散布市場派股東不實聲明稿者,大同將依法追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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