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郭倍宏與他的同事們的一封公開信 2019.02.11
我已閱讀了有關喜樂島於 2019 年 1 月 31 日發表的聲明。在你們自己的相關新聞稿中你們提到:台灣應於明年創造(create)一個獨立國家(independent state),並邁向一個成為一個正常國家。你們希望能透過修公投法的方式來讓這些問題更容易獲得投票支持。然而,中國對台灣獨立的明確反對,以及美國的立場,並不支持台灣獨立,因此,喜樂島的這些提案必然引發與刺激更多爭議。
或許我不適合評論喜樂島此具智慧分量的提案。是否讓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國家」這樣的想法與提議,是需要仰賴台灣人民是否透過公投來提出判斷/裁判。
然而,就您的提案,在兩個方面,我相信我很適合提供我的看法,給予您參考。首先,此提案碰觸到美國的國際利益,特別是遵守台灣區域的和平與安全與台灣海峽兩岸任何一方單方面企圖改變現狀。美國之所以維護這個政策,當然的一個原因是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 2005 年《反分裂國家法》第 8 條,其更通過當其認為台灣向「分裂」前進,將使用「不和平手段」來作為回應。
我當然知道您回絕中國自己所認為台灣領土的合法地位,但那剛好也是其正式持有的立場(formal held position)。再者,您或我都無法控制北京政府如何解讀台灣的發展,或他們是否觸動《反國家法》的第 8 條。我相信您會同意,若台灣海峽引發戰爭,無論戰爭是如何開始的,也將是這個島與建立這個島的人民的悲劇。
倘若中國使用「非和平」手段來回應其下的結論,即台灣走向分裂,這樣會至少提高美國承諾維護台灣的承諾。但這樣的承諾也從來未獲得證實或確定。若美國國防軍隊的男女軍人需要為了捍衛台灣的安全而冒著生命危險,美國領導者/領袖至少需要確定這樣的犧牲對與美國利益是必須的。至少,美國領袖會堅持需要提前被告知,起碼讓台灣陷入戰爭危機的始作俑者需要先諮詢美國領袖的看法,畢竟是非常有可能需要美國的介入。
因此,我在想,你們任何一人是否有先與美國政府權責單位進行溝通與諮詢有關此提案的潛在風險?或者,您們直接認定川普政府對台灣的支持強大到其一定會支持台灣所有倡議,即便這些倡議會引發對立或對抗的風險?
當然,美國與台灣曾經歷過這樣的情況。當時艾森豪政府擔心其與台灣於 1954 年簽定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促使蔣介石進行冒險行為,因此,堅持台北(Taipei)需要取得美國的同意後,才能進行任何對大陸(mainland)大規模的軍事行為。在近期,陳水扁總統對台灣的合法地位與政治特性提出相關倡議。他提出使用公投機制來處理台灣主權問題。他沒有事先與喬治布希政府(George w. Bush)諮詢過,因為他已先知道諮詢後的答案會是什麼。
這些提案倡議的確對美台關係是個傷害。您會記得布希總統在 2003 年 12 月公開批評陳水扁單方面改變現狀。2007 年 9 月,當時的副國務卿 Thomas Christensen 警告陳先生為了獲得民進黨選舉有利位置,將台灣的安全暴露於危險中,若陳先生認為/假定無論他做了什麼,他將能獲得美國的支持,他這樣是徹底失誤了。
以我來看,美國之所以表達對蔡總統與她的政府之支持,其中的一個原因恰恰/精確(precisely)來說就是她很謹慎與小心。她不會把美國的承諾當成理所當然,她也了解緊密溝通的價值。
我不清楚若可能發生軍事衝突,川普政府對捍衛台灣的承諾穩固程度多寡。一定有一些人把台灣當成在競選/戰役(campaign)中以中國為修正主義對手的一個有利的籌碼/物件(asset)。
但以這樣的方式珍惜台灣夥伴關係並不等同於給予台灣或台灣的政治力量一個綠色行走燈號,准許能單方面改變現狀,不單方面改變現狀是美國政策一個中心內涵/原則。
我倒是很清楚知道川普總統本人對於任何美國防衛台灣安全的承諾懷有遲疑態度。在 2018 年 1 月 19 日的一場國家安全委會會議中,川普先生詢問他的資深國家安全團隊, 「超越韓國(韓國之外之上),我們保護台灣能獲得什麼?」這樣的發問所隱含的是對川普而言,美國對台灣的承諾並沒有全面正當性。我並沒有看川普改變這個懷疑態度的相關證明。川普反對美國給予其長期盟友與朋友的防護承諾的態度是一致/不變的。
第二,我說我不會對您的提案所提到的特定內容表達意見,我也確實並沒這麼做。不過我相信我有權利對於台灣的民主體制提出一般性看法。這是因為我與國會議員 Steve Solarz 自 1983 年至 1992 年便投入推動這個島的民主與人權。例如,我在 1986 年 9 月 28 日撰擬並取得一些國會議員,包括 Solarz、Jim Leach、參議員 Clariborne Pell,以及 Edward Kennedy 等人同意簽署一封信,呼籲蔣介石總統不要制裁/處置剛剛宣布成立的民主進步黨。
對於民主機制運作,在我看來,沒有一個是完美的。無論是立法機構的間接民主或公投的直接民主,扭曲或操弄群眾的情況一定會發生。因此,公投並不必然是比其他機制更好。
若公投的執行是運用在一般性的政策議題,就我看來,應是更細膩的雕塑成形/成案,期最終的成果將能確切反映大多數人民的看法與意見。就去年 11 月 24 日所進行的公投案,我不認為我們可以說我們看到這樣的成果。
對於一個政府,一個國家的基本定位這樣的問題進行公投,更是如此,即是需要更細膩的雕塑成形。為此,對這類問題設定高公投門檻是好事,因為賭注非常高,且若錯誤的話,後果太大/不堪設想,因此,以透過「超級多數」方能達成公投門檻是恰當的,甚至應強制性,這樣才能代表獲得廣泛的民意共識。我們可以目睹現在英國脫歐面臨困境,這之所以會發生,就是因為簡單多數決公投的後果。
我感謝您能就以上參考,我期待收到任何您的可能回應。
卜睿哲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本文作者為卜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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