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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收利息未申報 國稅局補稅處罰逾16萬

圖片來源:pixabay

放高利貸賺利息,別以為免繳稅。台北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內某民眾借人新台幣 300 萬元,以月利率 3 %計息,當年度利息所得高達 54 萬元,卻未申報,除需補稅 10.8 萬元,另遭罰鍰 5.4 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綜所稅課徵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因此納稅義務人借錢給他人,約定債務人支付借款利息,若已「實際」取得利息,代表有利息所得,需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列報。

國稅局官員補充,稅法規定,民眾存放於金融機構的款項,若有領取利息,目前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但私人間借貸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因非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應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個案例,轄內某民眾甲君於 2015 年借了 300 萬元給乙君,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 1 年,利息以月計算,月利率高達 3 %,已經是高利貸的水準。雙方約定每月以支票支付借款利息並兌現,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漏報這筆利息所得 54 萬元,因此除要求補稅 10.8 萬元外,並處所漏稅額 0.5 倍的罰鍰 5.4 萬元。

國稅局官員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借貸利息,須依取得年度,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需補繳應納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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