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蘋果日報載:
台大校長管中閔任職政委、國發會主委期間兼職《壹週刊》,一月時遭監察院彈劾。監委王幼玲、蔡崇義今公布委「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違法兼職案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擔任近 15 年公職以來,未申報兼職所得至少 1800 萬元。王幼玲表示,管中閔在 2005 至 2008 年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之兼職,卻有向中研院申報核准,顯然管中閔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非不知,卻知法犯法,違失情節重大。
蔡崇義強調,寫稿領取稿費是合法,但日前彈劾強調的是每月「固定」5 萬,一年 13 個月;管也曾在別間報社投稿,總金額約 70 萬,但也沒有被認定兼職,因是按件計酬或偶一為之。調查報告證明管中閔是知道兼職要報備,只是報告所列都沒有報備。
王幼玲指出,管中閔在 2013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3 日止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禁止兼職」之規定,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 65 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王幼玲表示,管中閔在中研院任職期間,另在 2002 年至 2008 年間赴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2008 年間赴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2007 年至 2008 年間赴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惟均未經申請服務機關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第 1 項、第 14 條之 3 等規定。不過,管中閔在 2005 至 2008 年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之兼職,卻有向中研院申報核准,顯然管中閔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非不知,卻知法犯法,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另外,王幼玲指出,管中閔在台灣大學任教期間,另於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暨南大學、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學校、團體兼職,但均未申報台灣大學核准。
王幼玲還說,管中閔另於 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 月,以及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間,於國泰金控之兼職,平均每年可領取約 150 萬元薪資報酬,卻僅於第 1 年(即 2009 年 10 月 2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 日)曾向台灣大學提出申報而奉准。教育部為教育主管機關、台灣大學為國內高等教育領頭羊,均責無旁貸,允應確實依法行政,覈實辦理。
蔡崇義指出,管中閔於國泰金控兼職數額不少,第 1 年給台大的回饋金有 12 萬,第 2 年因未報備,有沒有回饋金,監院不知道,外界可問台大有無回饋金或跑往何處,但管兼職所得前後加起來有到 700 萬。
至於境外兼職部分,王幼鈴表示,管中閔在 2007 年 6 月 20 日至 6 月 23 日期間,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西安交通大學的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依中研院函復資料,管卻仍申請支領訪問該校 3 日期間之日支生活費 357 美金 (119*3=357);其間有無重複領取,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
蔡崇義表示,這不是針對個案,也許有些教授有這個情形,可是他們認為當至政府高階職位,要比較遵守法令,要研究法令,規定兼職要申報,核准才是合法。
此外,關於台大校長管中閔日前遭監察院彈劾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表示,監察院提出彈劾後,公懲會依規定要將彈劾書寄給管,管提出申辯書後,再由公懲會把申辯書寄給監察院,請監察院表示意見,目前這些審理程序還在進行中。(陳建瑜、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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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是藍營透過有系統的組織動員選舉,而支持選出的台大校長。教育部認為管中閔因違背利益迴避原則,選舉過程有瑕疵,而不予聘任,被認為是卡管。因此民進黨政府還換了三個教育部長。管中閔自始至終都躲在幕後,不發一言。直至九合一大選,民進黨慘敗,民進黨政府放棄卡管,管中閔終於成為台大校長。
管中閔學術成就如何,見仁見智,但是被公認生財有道。在擔任政府首長期間,竟然在壹週刊寫社論,每月無論有無執筆,都是五萬元,而且一年領十三個月。社論代表週刊之言論,等於是壹週刊的發言人,其中不少是吹噓自己的職務政績。藍營的人,說這不是兼職。
管中閔一生不是任教,就是當官,額外收入就一、兩千萬元,可說是生財有道,足為公教的生財典範,因此而被台大選為校長。
韓國瑜高喊高雄發大財,而被選為市長。而管中閔身為公教,其生財之道,更是身教,而不是像韓國瑜,只是言教。從此台灣的教授,再無顏回,只有子貢。
國民黨一再歇斯底里地支持管中閔,恐怕以後一身爭議的管中閔,會是國民黨的麻煩,會是民進黨的提款機。
這就是國民黨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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