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今晚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同性婚姻專法草案,規定年滿 18 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並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蘇貞昌今晚邀集民進黨立委討論同性婚姻專法草案,法案名稱訂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是首部以釋憲案為名的法案,以避免挺同與反同爭議。
黨政人士指出,政院提出的草案有 20 幾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並有 2 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皆必須年滿 18 歲以上。
在收養子女方面,草案規定同性結婚後,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也就是民法規定的繼親收養,這是顧及人道與血緣,用法律來補足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但並未准許同性共同收養小孩。
黨政人士說明,考量專法已經用法律來創建同性婚姻關係,若又規定可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子女,是用法律再創立第 2 層的同性家庭關係,社會的接受度不夠高,未來的立法可能更加嚴峻,因此草案規定收養以一方的親生子女為限,這就是蘇貞昌所說的「社會進步要一步一步來」,事前與挺同團體溝通,也獲得支持。
另為尊重不同的信仰與立場,草案也規定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
黨政人士說,這是顧及信仰一夫一妻制的民眾,不會因為專法被迫不再信仰一夫一妻。例如美國曾有一名蛋糕師傅,出於信仰不願幫同性伴侶做結婚蛋糕而被告歧視,台灣的專法因有這項條文保障,未來若是出於信仰的行為,不會被認為是歧視。
此外,同性伴侶結婚後,財產繼承準用民法規定,權利義務也比照異性夫妻,例如不能重婚、通姦、近親結婚,所得稅申報也比照所得稅法規定的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等,並享有醫療權,當事人可為另一方簽署緊急手術的醫療同意書等。
黨政人士透露,為讓草案取得挺同與反同陣營的最大公約數,草案的用字字斟句酌,尤其法案名稱採用中性的「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就是為了避免只因名稱就被貼標籤,假如用「同性婚姻法」會被認為政院立場傾向挺同、用「同性伴侶法」被認為傾向反同,而失去理性討論內容法條的空間。
黨政人士說,草案部分法條規定是「準用」民法,而非「適用」;也沒有採用「配偶」一詞,而是用「雙方當事人」,都是為了顧及大法官第 748 號解釋精神與去年公投案的結果,而採用的中性詞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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