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廠室外乾貯場尚未取得新北市核發的水保設施完工證明,台電於去年 11 月第二度向行政院農委會提出訴願,訴願結果 22 日出爐,農委會判新北市原處分撤銷。
農委會於 2 月 22 日再次判定新北市府原處分撤銷,並指新北市認定展延次數的適用法令有誤,要求新北市府於 2 個月內另作適法處分。
依據國際核電廠除役程序,核電廠需將反應爐心用過的核子燃料退出至乾貯設施,才能實質進行除役工作。然而,核一廠兩座反應爐爐心仍存放 816 束已使用的燃料束,但關鍵的一期室外乾貯場至今仍無法取得水土保持設施完工證明;根據推估,若束燃料無法移出爐心,為確保核安無虞,每年運維費恐超過新台幣 7 億元。
台電在 2006 年將乾貯水保計畫送審,並於 2010 年 9 月獲新北市府核定並核發施工許可,台電在 2013 年完工、向市府辦理竣工檢查,並依檢查結果提報第 2 次變更設計申請。台電歷經 5 年 13 次送審退件,而新北市在去年 4 月時退回全案、不予核定。
對此,台電在去年 5 月首次提出訴願,農委會判定新北市府駁回理由不具體、原處分撤銷。不過,新北市政府仍以超過展延期限,認定計畫失效,台電為了推動除役工作,依法於去年 11 月再提訴願。台電二度提出訴願的結果於 2 月 22 日出爐,農委會判新北市原處分撤銷。
新北市日前表示,台電乾貯設施未按圖施工、未達標準、未達送審程序,新北市政府並沒有卡關完工證明,而是為了核能安全嚴格把關。
對此,台電回應,核一廠乾貯設施水保工程原估算施作的預力地錨數量為 316 根,施工時為配合現場實際地形並提升結構安全,增加 14 根數量至 330 根,因屬於法規容許 20 %的差異範圍內,所以台電未辦理設計變更,且強調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不過,新北市政府認定台電應申請變更設計,雖台電後來尊重新北市府裁量權且提出變更設計申請,但新北市仍以變更設計未事先報准為由裁罰台電 6 萬元。
台電主管向中央社記者表示,二次訴願結果已經出爐,台電將持續與新北市政府溝通,也期盼新北市政府能儘早核發水保證明,讓核一順利除役。
另外,台電也規劃建置第 2 期的室內乾貯設施,等到核一 2 號機除役後才能拆遷,加上相關有水保、環評、施工、許可申請等程序,室內乾貯設施預計在民國 117 年才會完工。屆時將把放置於室外乾貯場的核燃料,移入第 2 期室內乾貯設施存放。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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