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頂新黑心油風暴,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2 年前一審判獲賠 40 萬 5000 元,消基會為提起上訴,向衛福部申請補助,不服補助僅 45 萬 1000 元而興訟。行政法院日前判消基會敗訴。
判決指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因辦理黑心油事件團體訴訟-正義頂新案,為提起上訴,須繳交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共計新台幣 205 萬 7200 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之 1 第 4 項第 1 款規定,於 2017 年 9 月 27 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訴訟補助。
衛生福利部送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 3 位委員初審,經消基會說明及補充資料後,食安基金監督小組於 2017 年 12 月 18 日決議,僅補助 45 萬 1000 元,衛福部以此做出行政處分。消基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消基會主張,以塑化劑團體訴訟為例,第一審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共 9 次,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共計 17 次,幾乎達 2 倍庭期;衛福部在本件黑心油團訟第一審同意補助律師報酬 100 萬元,第二審律師報酬卻僅補助 45 萬 1000 元,明顯未依補助辦法相關規定核算。
衛福部則主張,消基會在一審申請補助費用為 211 萬 2000 元,二審又再要求補助 205 萬 7200 元,總額達 416 萬多元;消基會以消費者人數 285 人乘上 7000 元作為編列律師費的計價基礎,卻沒有提供合理說明,這起團體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為獲賠 40 萬 5000 元,換算訴訟成本卻高達 416 萬元,訴訟實益有待斟酌;消基會未能舉出申請補助經費的合理性,原處分所核補助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消基會在補充資料給食安基金監督小組時,僅簡略表示,律師支出的勞務於二審層級與一審並無差異,甚至因合議審判可能增加出庭次數等語,但對於為何以消費者人數 285 人乘上 7000 元作為編列律師費的計價基礎,確實未提供合理說明,且所附補充資料,也僅有與本件申請補助案無關的塑化劑團體訴訟開庭筆錄清單。
法官調查,食安基金監督小組成員是由衛福部依法遴聘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綜觀食安基金監督小組審查過程,是本於專業判斷併考量補助效益,決議同意補助 45 萬 1000 元,並無違誤,因此判消基會敗訴,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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