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正「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於衝鋒槍配賦單位增列航警局。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表示,考量反恐,航警局有必要配置衝鋒槍,預估最快 5 月底實施。
內政部預告修正「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內政部在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指出,考量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執行反恐勤務攜帶衝鋒槍,確有嚇阻犯罪、迅速壓制成效,擬具修正草案,於衝鋒槍配賦單位中增列航空警察局。
陳宗彥今天受訪表示,警察機關的槍枝配置有一定的標準,會依照各警政機關職掌業務的功能及效果做檢討評估。近期檢討發現,由於過去航警局僅配發手槍、步槍跟狙擊槍,但機場空間不利長距離的步槍操作,就反恐的需要上,航警局有必要配置衝鋒槍。
陳宗彥指出,目前修正草案處於 60 天的預告期,等預告期結束後,內政部就會加速法制作業的程序,預估在 5 月底、 6 月初就可以實施。
根據現行辦法規定,目前可配備衝發槍的警政單位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總隊、各港務警察總隊所屬刑事警察(大)隊、各偵查(大)隊、警官大隊及特殊任務警力編組。
現行辦法規定,衝鋒槍配備基準為每 4 人配發一枝,未滿者,各機關得視勤務需求配發,另特殊任務警力編組,每組配發一枝。每枝衝鋒槍配發 200 顆子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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