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遊覽車公司大客車被員警以雷達測速儀測出超速,但業者以行車紀錄器資料反駁。士院採信測速儀製造商說法,認為不能排除內側小車超速而外側大車被照相的可能性,撤銷罰單。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布判決書指出,一部大客車於 2018 年 2 月間行經台中市街道,被員警以非固定式機動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 97 公里,超過該路段時速 60 公里的速限。
警方以大客車超速 37 公里逕行舉發,遊覽車公司不服,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意見,最後仍被依「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 20 公里至 40 公里以內」裁罰基準,處分罰鍰新台幣 18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
遊覽車公司不服,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提出大客車的衛星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器資料,主張案發時的時速均在 61 公里以下,並未超速逾 20 公里。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主張,雷達測速儀經檢定合格,準確性無誤,反指行車紀錄器數據僅供參考,無法與受嚴格檢定合格的測速儀器相提並論。
承審法官認為,雷達測速儀偵測準確度符合規範,案發時仍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所得數據正確無誤。
法官也認為,大客車行車紀錄器經檢測通過、符合規範,精準度無虞,綜合 GPS(全球定位系統)行車動態路線資料研判,案發時速的確約在 61 公里以下。
在雙方數據均可採信的情況下,法官函詢測速儀公司意見。該公司認為,就技術及現場環境而言,當時體型龐大的大客車行駛於中外側車道,若此時正好有行駛於內側車道或中內側車道車輛,以極快速度超速行駛,不排除因受環境及車輛角度影響,違規車輛拍照位置被大客車完全遮蔽的可能性。
法官因而認為,本案不能完全排除當時有其它違規車輛超速行駛於內側車道或中內側車道,觸動雷達測速儀相機朝違規車輛車尾方向同步自動拍攝採證,卻被行駛於外側的大客車完全遮蔽的可能性,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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