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祭出 3 項稅賦優惠,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民眾,房東將享有房屋稅、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優惠。
內政部營建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住宅法在 2017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租金補貼戶,「公益出租人」自 2014 年起就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1.2 %優惠;不過,公益出租人在 2014 年至 2016 年之間,需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才享有房屋稅優惠。
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指出,房東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補貼的租客,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 萬元的「綜合所得稅」免稅優惠。
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的出租房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 2 ,目前有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 16 個縣市適用。
陳繼鳴說,過去常有民眾反應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政府已經提供稅賦優惠,鼓勵房東可以將房屋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民眾。住宅法上路後,透過住宅補貼方式,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需要民眾,目前成效不錯且逐年成長。
營建署提醒,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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