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選舉保證金發還要件,應改為選舉期間候選人是否違反選罷法。內政部長徐國勇今天說,選舉極為耗費社會資源,若要下修選舉保證金可以討論,但這是民主之惡,必然要有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邀內政部長徐國勇、中選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列席。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指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登記參選公職人員必須繳交保證金,並以得票數決定保證金發還與否,但這項規定形同變相懲罰落選者,嚴重影響人民參政權及小黨發展與生存,因此提案修法,明定保證金發還與否,取決於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是否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
陳怡潔指出,根據中選會統計,西元 2008 年到 2016 年間,從總統選舉到村里長等各級選舉,共計沒入高達新台幣 3 億 6290 萬元,其中最基層的村里長選舉就沒入 7643 萬元,沒入保證金理由都是因為未達得票門檻;很多人甚至是貸款、借錢才能繳得起保證金。
徐國勇答詢時表示,選舉是極為耗費社會資源,這部分考慮到社會資源使用,各選區投票率也不一樣,下修是可以討論,但各方面物價一直上漲,保證金如果維持這樣,「等於也是在降」;未來是不是根據各選舉區,用投票人數去算退還保證金的門檻,或許比較公平,這也是考慮的方向。
徐國勇說,因牽涉選務進行,還要與中選會討論;因為選舉滿耗費國家社會資源,「但這是民主之惡,必然要有的」。且中選會委員是合議制,譬如鄉鎮市長、里長都是由地方選委會決定。
陳朝建則表示,中選會作為選務辦理機關,選舉保證金部分是分別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來處理,「會適時檢討、改進」;保證金門檻如何合理調整,中選會將衡酌各國制度、經驗,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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