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金控董事林知延遭高等法院二審判拘役 20 天,金管會今天表示,依規定,董事需遭判有期徒刑確定,才符合解任要件,因此不影響林知延的董事資格。
新光金吳家長女吳欣盈指控前夫華南金林家長子林知延請業者裝 GPS 跟監,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宣判,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違誤,撤銷改判,林知延為共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拘役 20 天,得易科罰金。本件得上訴。
對此金管會今天表示,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妨害秘密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5 年,不得擔任公司負責人與董監事。
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尚未得知高院判決內容,但就媒體報導內容,林知延被判拘役,不是有期徒刑,因此不在法規的規範範圍內,且前提是要「判決確定」,此案仍得上訴,因此不影響林知延的董事資格。
記者提問,過去金管會也曾經在法院判決未確定前就解任公司董事,對此金管會官員解釋,根據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足顯不適合擔任金控公司的發起人或負責人,金管會亦得解任。不過「不正當、不誠信」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需有具體佐證資料。
金管會表示,針對個案,金管會會根據蒐集到的事實證據去做認定。但以林知延這個案例,與其公司業務並無相關性。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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