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男子去年 2 月帶著鬆獅犬到公園,犬隻卻撲倒女童並咬傷,女童母親憤而提告,陳男辯稱女童傷口太小非遭犬隻咬傷,台中地院今天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陳男拘役 40 天,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 41 歲陳姓男子 2018 年 2 月 14 日晚間 6 時多,攜帶飼養的鬆獅犬前往台中市北屯區豐樂路二段四張犁公園,未確實將狗繫上頸圈並牽引狗鍊,也未在犬隻口部加裝口罩或其他方式管控,讓鬆獅犬在公園內奔走。
曾姓婦人帶著 8 歲大的劉姓女兒到公園散步,鬆獅犬突然失控,無故撲倒女童並咬傷右手、右側大腿,曾婦發現斥責陳男,並帶女兒到診所驗傷,到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提告。
陳男到案坦承未將鬆獅犬繫上狗鏈,辯稱犬隻靠近女童時,女童突然尖叫,造成鬆獅犬受到驚嚇跳來跳去,當時未看到犬隻咬傷女童,且鬆獅犬已是成犬約 110 公分,若被咬到傷口不可能那麼小。但檢方偵辦後認定女童確實遭犬隻咬傷,依過失傷害罪嫌將陳男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陳男未善盡飼主責任,犯案後又否認犯行,至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也未徵得被害人原諒,今天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陳男拘役 40 日,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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