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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中科院肩負分配者重任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明天將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民進黨籍立委認為,由於中科院扮演「分配者」角色,須落實廠商分級制度;業界則呼籲,應建立超然的監督委員會,避免不公平。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天邀請專家學者出席「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公聽會, 10 日及 11 日將繼續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不過本案已引來各界討論,包括草案第 12 條及第 14 條的規定,賦予中科院的權力與待遇,讓外界質疑中科院是球員兼裁判、一手收錢一手給錢,受國防部獨厚等。

對此,國防部發布新聞稿駁斥,說草案中規劃獎勵措施,是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發展與升級,並規劃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信託專戶從事國防科技研究及關鍵技術發展,以協助解決國內廠商技術障礙。

一名業界人士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認為,草案第 12 條中的「行政法人」指的就是中科院,而根據草案第 14 條,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又能將得標廠商提撥的金額給予中科院進行研究,雖然此條例的立意良善,但會讓中科院被質疑是「一手給錢,另一手收錢」。

因此他建議,一定要設置一個超然獨立於中科院、國防部,甚至是國家級的監督委員會,避免有不公平的情事發生。

業界人士也指出,近年來許多軍事建案多由中科院負責,在採購合約中,軍方為「甲方」,生產裝備的中科院是「乙方」;但未來卻由軍方與中科院一起擔任甲方,但中科院又是軍方的供應商,憂心失去有效制衡。

民進黨籍立委蔡適應受訪時認為,中科院是國家的研發單位,所以國防自主的許多案子多由中科院推動,但中科院並無法執行所有的案子,因此就必須透過此條例與民間合作,使得中科院扮演著「分配者」角色;不過,為了避免「中科院說了就算」,需要落實廠商認證及分級制度。

同黨立委王定宇則表示,為了避免中科院「球員變裁判」,分級制的標準必須明訂,但也不能夠把所有具備軍火背景的人員排除在外,若排除,分級制度就如同象牙塔,反而會出問題。

王定宇也說,中科院雖然已改制為財團法人,但並沒有迴避監督的問題,中科院仍然要到立法院備詢,更受到國防部的監督,加上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協助民間業者,而不是中科院。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方式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及「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國防部解釋,目的在扶植國內產業發展與升級。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14 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依一定比例提撥研究經費至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中,目的在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內學術機構、企業或中科院,進行國防科技研究。國防部指出,若軍品等級為一等列管軍品,契約總額一億元以上,必須提撥千分之五;若軍品等級為二等、三等列管軍品,契約總額一億元以上,必須提撥千分之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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