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戒嚴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當年政府為確保財政收入,實施菸酒專賣;直到台灣在 2002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才開放民間成立酒廠。
專賣制度的歷史超過兩千年,是政府透過行政特權,完全壟斷以必需為主的特定資源,除能確保財政收入,還能達到社會控制。
日本統治台灣後,成立總督府專賣局,陸續將鴉片、樟腦、鹽、菸、酒、火柴、度量衡用具、石油等品項,列為專賣。專賣局在戰後改制為台灣省專賣局,二二八事件後再改制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專賣範圍也隨著時代變遷而逐漸縮減,最後只剩菸、酒兩項。
在國民黨政府遷台早年,專賣收入成為政府在財政困頓中的最大支柱;公賣局必須每日將公賣利益繳解國庫,暫解政府的燃眉之急。就公賣利益繳庫數占政府全年稅收之比重而言,在 1962 年高達 27%,創下歷史新高;之後隨著經濟成長、稅制健全而逐年緩降,在 1968 年首度跌破 20%;其後除於 1974 年突然跌破 10% 以外,均維持在 10% 以上;直到開放進口菸酒的 1987 年,正式跌破 10%,並於 1995 年降至 5% 以下。
而在實施菸酒稅制後,菸酒稅占全國稅收之比重,僅略高於 2%。
由於長期壟斷超過半世紀,公賣局在台灣等於就是菸酒的代名詞。
進入公賣局是當年人人稱羨的鐵飯碗,散布於全台的分局、酒廠、菸廠、配銷所,都是當地的重要地標。各零售商高懸的菸酒牌,更是許多人難以忘懷的回憶。
只是專賣制度早已引發以美國為首的國際勢力不滿。美國在 1986 年對台祭出「301 條款」,最後能及時取消報復案的關鍵,就是台、美趕於1986年底達成菸酒協議,台灣自 1987 年起開放美國菸酒進口,連帶歐洲經濟共同體(歐盟、歐洲共同體前身)也比照適用。不過國產菸酒仍維持專賣體制。
難以逃避的是,在台灣尋求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後擴大為WTO)時,廢除菸酒專賣、回歸菸酒稅制,仍是美國最關切的項目之一。
行政、立法部門也積極規劃,最初希望能在 1995 年完成立法,儘早加入 GATT。然而,因為公賣局當年員工多達 1.4 萬人,組織龐大;還因為生產菸酒,大量採購菸葉、葡萄、稻米、高粱、小米等農產品,總額超過 70 億元。
公賣局員工及下游的產業界訴求 6 年至 8 年的緩衝期。也反對優先開放啤酒,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補貼菸葉、葡萄等農產品價差,專款賠償過去因政策而積壓之菸葉及葡萄酒半製品,推動公賣局公有民營。
不過後來因台灣加入 WTO 的期程不斷延後,原定在 1995 年完成的菸酒改制計畫,只能不斷推移,最終整整拖過首屆民選總統的任期。
隨著台美關於菸酒稅的入會談判在 1998 年 2 月達成共識。立法院也在 1999 年 5 月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開放民間可以成立公司,參與菸酒產銷;包括公賣局、金門酒廠及馬祖酒廠,全應改制為公司;前 3 年開放酒類產製,3 年後才開放香菸產製。新法在 2002 年,台灣正式加入 WTO 時同步實施。公賣局也配合於 2002 年 7 月改制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在開放初期,最踴躍申請設立酒廠的是各地農會,想藉農村釀酒業行銷地方特色、推動觀光。也有飲料大廠耗費巨資在台灣興建威士忌廠,打造出連獲國際大獎的特色酒品;更有許多小型酒廠鎖定目標客群,融合文化創意,推出琳瑯滿目的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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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想想論壇授權轉載,原文標題:【當年不能做的事!】民間不能開酒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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