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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減試委 試院:應審酌能否修法變動職權

圖片來源:立法院網站

考試院組織法修法,立委提案精簡考試委員名額。考試院副秘書長袁自玉說,考試院有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來決定相關政策,這是憲法明定,是否可透過修法予以變動,須審慎審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1 日將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段宜康、時代力量黨團等 6 個提案版本,今天先邀集學者專家舉行公聽會。

綜觀這幾個版本的修法方向,主要是精簡考試院組織,例如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委員的名額為 19 人,李俊俋的草案版本要改為 5 人,段宜康的版本則是 3 人。

另外,在段宜康所提的草案版本,考量憲法並未明定考試院的掌理事項包含公務人員培訓,因此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也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任期從 6 年改為 4 年。

有澤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廖國翔表示,考試院的職權不包含培訓的具體執行,現行試委員額過多且不合理,應嚴格限縮其員額及資格,而且考試院正、副院長理應就其施政負政治責任,不應再給予任期保障。

東吳大學專任教授、前考選部長董保城說,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對考試的公平性具有重大意義,必須保留並採合議制,以避免濫用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職掌對新進公務員培訓是考試程序的一環,應由考試院負責。

董保城建議,考試委員的任期仍然維持 6 年,但其中一半人數可以續任,進行經驗與制度的傳承;人數可調整為 13 人,院長、副院長、考選部長等由試委兼任。

袁自玉說,考試院是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公務人員的培訓應該由考試院負責;憲法規定試委要獨立行使職權,因此在組織法內有規範以合議制的方式運作,這非考試院獨有的制度跟運作。

袁自玉指出,從憲法層次來看,大法官的任期是 8 年、人數為 15 人,監察委員任期為 6 年、人數為 29 人,相較之下試委任期為 6 年、人數 19 人,這是適當衡平的;如果縮減試委人數,恐發生少數委員的意見就可以左右考銓政策方針的疑慮。

袁自玉強調,考試院是因為有試委在獨立行使職權,來決定相關政策,這是憲法明定的,是否可以透過修改考試院的組織法予以變動,這必須審慎審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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