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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 會計師:走一般法或專法可先評估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昨通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會計師表示,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另一條回家的路,但是否真能享有較低的稅率,以及能否接受被嚴格控管的條件,台商仍需做好評估。

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海外資金匯回台灣享優惠稅率 8% 到 10%;但若未投資,須存在專戶 5 年,第 6 年起才可每年提領 1/3 。草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在法案通過後的兩年內匯回資金享有優惠稅率,第一年匯回稅率 8%,第二年匯回 10%;若實質投資特定產業,如 5+2 創新產業等,可退回一半已繳稅金,也就是稅率將再降至 4% 及 5%。

對此,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專法是對匯回資金的「總額」課稅,但若按財政部今年初頒布的解釋令、走一般方式匯回,可主張匯回資金是否有屬原始投資的「成本」或「本金」、是否為逾核課期間的所得等,如果是就可扣除,意即按「所得」課稅。

她舉例,台商匯回新台幣 1 億元,若走專法於第一年匯回,並進行實體投資,可適用最低 4% 稅率,應納稅額即為 400 萬元。但如走一般法匯回,假設原投資成本為 8000 萬元並可提出相關證明,淨所得為 2000 萬元,且此台商沒有任何其他所得,課稅所得為 2000 萬元,減除 670 萬元的免稅額後,等於所得淨額為 1330 萬元,乘以 20% 稅率後,應納稅額為 266 萬元,反較專法稅負低。

此外,張芷表示,專法規定匯回資金其中 70% 必須進行實質投資,另外 25% 可進行金融投資、僅 5% 可自由運用,若匯回資金沒有立即投資的規劃,必須存放在專戶 5 年內不得動用,第 6 年起才能分 3 年分批提領,每年限額 3 分之 1 ,即依專法匯回的資金會遭嚴格控管,走一般法匯回的資金則無此限制。

張芷說,由以上分析比較可知,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另一條回家的路,可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意願,但因各台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審慎評估,再行決定資金要走那條適合的路。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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