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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照變更需增設停車位 大法官:應有期限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76 號解釋,建物變更使照需在鄰地增設停車空間,鄰地所有人出具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許附期限;若雙方土地關係消滅時,可解除套繪管制。

台中市 1 名陳姓女子於 1993 年間要將大樓的地下商場變更為公共浴室,依法須增設 7 輛室外停車空間,劉姓男子同年 7 月間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土地供陳女作停車場。

劉男於 2013 年間以兩造土地使用關係消滅為由,向台中市都發局申請辦理土地解除套繪管制,但台中市都發局表示,劉男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沒有載明使用期限,不同意劉男的申請。劉男提訴願、行政訴訟均被駁回,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發現,內政部「台( 78 )內營字第 727291 號函」及「台( 80 )內營字第 907380 號函」兩者合併適用的結果,會形成對鄰地無期限的套繪管制,可能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大法官會議討論後,今天做出釋字第 776 號解釋。

解釋文指出,建築物所有人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而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同意書應許附期限;鄰地所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有期限者,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使用執照,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為該相應期限的套繪管制。

另外,同意使用土地的關係消滅時(如依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等),主管機關也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的申請,廢止原核可的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才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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