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賴品瑀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週三、四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針對影響重大的「政治協議」,也即將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訂出高門檻。學者提醒,「一國兩制」絕對不能拿來談判,監督條例也必須有追溯既有的退場設計,更重提 5 年前 318 運動時「退回服貿」的訴求。
由於 1 月時中國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正式宣告了兩岸情勢的急遽變化,為了強化兩岸政治協商的協商監督、建立民主防衛機制,陸委會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的修正草案,針對政治協議的部分,過去停滯多年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由國民黨召委林為洲安排展開審查。
16 日上午,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律師賴中強,學者徐偉群、宋承恩呼籲,《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該有退場機制、對目前仍處在「待審」狀態的協議要有過渡條款處理。至於政治協議,應該要提出明確定義,以免遭行政部門自行定義,繞過監督機制。
有關監督政府與中國協商的法令,將分散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兩法中。先登場的《監督條例》,目前有 6 個版本。而陸委會已完成《兩岸條例》第 5 之 3 的政院版草案,據了解,近期就會進入內政委員會處理。
公民陣線:《監督條例》應有過渡條款、服貿要能退回
從 2008 年至今,兩岸已簽署了 23 項協議,依現行的《兩岸條例》規定,只需送立院審議或備查,並無國會監督甚至公民參與。賴中強表示,既然明知當時的監督機制大有問題,因此才會有這次立法,之前的協議顯然事前、事中的監督沒做好,也沒有向國會提出民進黨團版要求的「談判計畫書」,現在若是不設法補救,將是「打假球」。
賴中強舉 5 年前「318 學運」所訴求的「退回服貿」為例,強調這一次的立法應該要有退回的機制。
過去馬政府簽的 23 項協議,目前只有 ECFA、智財完成立院審議,服貿、租稅合作則是還在審查中,賴中強更提醒,目前仍有司法互助、空運、海運、郵政、食安相關等 19 條協議,處於立院的委員會已完成,但院會尚未完成審查,然馬政府已經通知對岸生效的狀態。因此他主張,應該對談判中、審議中、未完成備查程序的協議提出過渡條款,才能據此做出重新檢討,甚至撤回協議的處理。
宋承恩指出,過去有人質疑監督門檻太高會讓兩岸什麼合作都談不成,但現在的情勢,中國都已擺明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且最近包括美國積極表態,國際都在設法用各手段防堵中國銳實力侵入民主制度,台灣現在提出這樣的民主防衛機制完全是合理的。徐偉群更認為,眼前監督條例的重點也許不是新的協議,反而是過去已經簽訂的要如何檢討。
「政治協議」缺明確定義 恐大開後門繞避監督
至於針對政治協議的《兩岸條例》第 5 條之 3 修正草案,雖然提出了國會 3/4 同意、雙公投等同修憲的高門檻,但在 15 日的公聽會上,遭多方提醒目前草案沒有明確定義「政治協議」,交由行政機關來自行認定,恐怕發生先看「要不要過」,再決定他是不是屬於政治協議的手法,到時將輕易規避監督。
因此公民陣線提議增加政治協議的定義,「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延續和平非武裝衝突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商定雙方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 或其他關於雙方政治關係之所有約定」。
宋承恩表示,應該可以做出明確且客觀的定義,他們只是提出建議,希望在立院能討論出更好的定義。
「一國兩制當然不能談判!」徐偉群強調,目前政院版《兩岸條例》第 5 條之 3 已經明定了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憲政秩序的毀棄與變更,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的項目。
宋承恩以 2005 年國民黨主席連戰與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會面,並提出「五願景」為例,當時他們提出「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架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協商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這就是打算與中國展開政治談判,涉及了一國兩制、主權國家地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話,就應該遭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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