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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救濟 民團:勿讓訴訟有門無路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都市計畫設計新的救濟程序。民間團體呼籲,應考慮台灣都市計畫問題,建立符合現況的法案,勿讓訴訟有門無路。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考慮台灣都市計畫長年問題、相關個案,建立符合台灣現況和回應民眾需求的法案,讓都市計畫訴訟不應有門無路,法案應優先保障人民權利。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倡議專員余宜家表示,司法院因應釋字 742 號提出的修法草案,雖說要給民眾預防性的保障,但卻有門無路,救濟的門開不夠寬,人民走不進法院,也沒考量到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另外,針對先行區段徵收,也沒賦予人民有意義的救濟管道、保障不足。

針對台灣特有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必修指出,依據目前草案不考慮先行區段徵收的情況,若民眾以後要對都市計畫提出救濟,需等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才可提起訴訟,到時候居民的土地、家園可能已被徵收和拆毀,就算針對區段徵收處分提起救濟,也難以檢討根本的都市計畫。

林必修說,都市計畫訴訟應該是預防性的,建議草案納入先行區段徵收時依據的審定版都市計畫,否則違反司法救濟的平等原則。

政大地政學系助理教授戴秀雄表示,目前司法院版草案限制須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才能救濟,但如果不衡量日照權、噪音、交通壅塞等都市計畫的問題,民眾若被侵害,還須先說服法官這些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才能提起訴訟。

環境法律人協會反迫遷專員黃子芸則說,這次修法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權保障和保護公共利益,因此在訴訟救濟上,應建立公益訴訟的管道,讓相關公益團體也可向法院請求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 105 年 12 月作成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的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此解釋文公布日起 2 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的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權益者,提訴訟救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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