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5 條之 3 草案,行政院提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要求不予增訂。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陸委員主任委員陳明通列席,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5 條之 3 草案。
行政院提案明定,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 90 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畫,應經全體立法委員 3/4 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草案明定,等完成談判協商後,應於 15 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報告,及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並應經全體立法委員 3 / 4 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同意,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全國性公民投票,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始為通過。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5 條之 3 ,明定「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應由總統經行政院會決議,並經立委 2/3 出席、出席委員 2/3 同意,並經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政治協商的協議文本,須有立委 3/4 出席、出席立委 3/4 同意,再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陳明通在逐條審查時表示,政治性協議是相當動態的,一定要能掌握動態。國民黨團則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院版、時代力量黨團版都不予增訂,將來可以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把政治協商的監督機制放在一起。
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表示,大家都有不同看法、角度,今天草案審查完竣,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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