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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法 司法院:評鑑會不宜設政務職專委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將併案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立委提案,法官評鑑委員會要設專任委員 5 人;司法院表示,不宜設政務職的專職委員,恐引發法制崩解及倒退的負面效應。

法官法修法,引來法界人士關注,例如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發表聲明,表示反對法官法修正草案將法官評鑑委員會改由少數特定團體人士綁定,更反對量身訂做的「常設特任官」,籲請停止「利益衝突團體」介入法官評鑑。

這次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擬具,以及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李俊俋、周春米、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立委林為洲等人的 15 個版本。

根據司法院的書面資料指出,這次修法重點,除了要因應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改革,調整終審法院組織,外界關心的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法官),修正要點包括,調整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即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為 6 人。

另外,也要擴大外部評鑑委員來源,明定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 6 人,送司法院長遴聘等。

職務法庭改革部分,司法院指出,為使判決更臻妥適,並落實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解釋精神,賦予當事人於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因此將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改為「一級二審」制。

司法院表示,另外也增訂職務法庭受理第一審法官懲戒案件,應加入參審員 2 人與職業法官 3 人,共同組成合議庭,期盼使職務法庭判決更具多元觀點,提升公信力。

有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中提到,為提升評鑑委員會的職能,「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專任委員 5 人,由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 3 人、律師 1 人及法律學者 1 人出任。專任委員職等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召集委員為特任官,均由司法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司法院在書面報告中提出不同意見。

司法院認為,這是仿效在行政院下設置獨立機關的體制,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修改成有 5 位政務職的專任委員,無異是將民間團體倡議設置的法律人評鑑基金會,改掛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招牌;此種換湯不換藥的設計,並無法解決法律人評鑑基金會的嚴重缺點,也恐將引發台灣法治崩解及倒退的負面效應,斷不可行。

司法院也說,個案評鑑制度為對法官做職務監督處分的前置調查程序,不應授予法官評鑑委員會有監督處分權或懲戒移送權;各款評鑑事由不宜刪除「情節重大」要件;適用法律見解屬審判獨立核心領域,不宜任意將其納入評鑑事由。

現行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 3 人、檢察官 1 人、律師 3 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4 人,共 11 人組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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