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田徑隊教練,以訓練及未來就業都需依靠他為由,向指導的女學生要求發生性關係得逞 30 次。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 5 年 10 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該名教練在一所國中擔任學務主任兼田徑隊教練,被害女學生自 2006 年 9 月起就讀國二時接受該名教練指導,一直到女學生 2011 年 9 月上大學後,繼續由該名教練指導至就讀研究所。
該名教練除規劃、安排被害女學生參與國內及國際各項田徑賽事外,並保管與管理各類比賽獎金。
該名教練以訓練及未來就業均需靠他安排為由,自被害女學生就讀大學一年級下學期起至就讀研究所一年級上學期期間,利用載送女學生上課機會,以每月一次的頻率,前往汽車旅館內性交得逞,共計 30 次。
案件經被害女學生向警方報案後,由檢方偵辦起訴。法院審理時,女學生表示,她就讀大二時,曾多次拒絕與教練發生性行為,但教練指稱未來訓練及就業會有問題,因為他有權力申請工作缺額,她擔心害怕如果撕破臉會失去就業機會,且對方有國家級教練證,有教練證才能帶選手出國比賽。
被害女學生的大學老師作證指稱,看到女學生總是悶悶不樂,經詢問才知道她與教練的關係,女學生說不知道該怎麼辦,也怕父母擔心,所以不敢講,迫於無奈才繼續隱忍被侵害。
另經相關運動協會函文與其他教練證稱,教練對於學生是否為參賽選手具影響力,教練可以影響國手的遴選結果,當選手的比賽成績秒數只有些微差距時,教練可以推薦選上。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本應行為端正,以成為學生的表率,卻對被害人性侵次數多達 30 次,對被害人身心傷害甚深;審酌被告無前科,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 30 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10 月,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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