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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藝文採購不受採購法限制 文化部:更有彈性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促進藝文環境發展。文化部表示,修法通過後,更能尊重藝文專業、給予彈性。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將可不受「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的限制,但仍應受補助機關的監督。

文化部將於法令公告後 6 個月內訂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期能有效監督受補助的法人團體辦理各項藝文採購活動,不致因鬆綁藝文採購的法律規範,犧牲採購品質與成效。

文化部表示,過往民間團體接受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以至於藝文活動的專業需求無法完全滿足。這次修法通過後,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可增加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彈性,並落實對藝術專業的尊重。

文化部指出,此刻正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中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已納入本次修正通過的「政府採購法」內容,並更進一步對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可依據各類藝文型態,在採購的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給予合理的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工作者,以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藝術工作者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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